若住房存在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及正常居住需求的质量问题,则消费者可考虑选择退房处理。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应严格按照签署的购房合同,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文,对房屋所暴露出来的各种质量问题加以比照,并据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合法的修复和损失赔偿要求。
另外,当该房屋的主体架构质量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因而无法顺利交付出售,或者在房屋完成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验证实其主体架构质量的确未能符合既定标准时,消费者同样有权选择解除购买合同并退还房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