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须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而言,自签约之日起三十天内,双方当事人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待预售合同在房管局完成登记备案之后,该合同即具有了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