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尚未获取到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无权出售房屋的,因此在此期间所签署的任何购房合同或确立之意向协议,亦或是预先支付的订金,均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您有权向相关开发商追讨已支付的订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