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提前解约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租约,承租方需承担必要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承租方可避免这一违约后果。例如,1)若因非承租方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原因导致租赁物部分或整体毁坏、消失,承租方有权请求降低租金或拒付租金;
2)若是因为租赁物的部分或整体毁坏、消失,使得原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若当事人对于租赁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仍无法确定,则可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出租方解除合同前应给予承租方合理的通知期;
4)若租赁物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构成威胁,即便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也依然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鉴于承租方提前解约的行为被视为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然而,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