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拆迁事务的时候,当事人拥有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权利。对于特定事件的性质,处在拆迁关联的各方面关系人,都有能力通过法律渠道以维护各自的正当权益。当被拆迁者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之际,他们有权积极开展司法程序,包括向法庭提起诉讼,以此借助法律武器捍卫个体权益。反之,若拆迁行为是由拆迁方负责实施,他们便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执行或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