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仲裁中,若败诉方未能按照仲裁裁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仲裁裁决受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那么,当事人便可以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败诉方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他们可以暂缓履行,并寻求司法救济。
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对于终局裁决,败诉方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则需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一旦撤销裁决得到批准,用人单位还需要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败诉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即刻生效,败诉方应按照裁决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