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中面积的实际计量结果,对于房屋面积差额补偿的法律规范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如果实际测量出的面积大于合同中的记录面积,并且这个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的阈值范围内,那么买方需要按照原先的协议价格进行补偿;
然而,若误差比例超出百分之三,卖方应当支付剩余的房屋价格,同时把这些剩下的面积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得出的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而且误差比例也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那么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回相应的房价以及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卖方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归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