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点,倘若开发商并非由于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按时交房的情况,其与购房者在达成商品房预售买卖协议以前,应当签署书面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点,商品房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向购房者交付预售商品房,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该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