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出售过程中的“一房多卖”问题,其相应的处理策略可以归结有以下几点:
首先,若存在多份相关合同但均未完成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屋也尚未实际交付给任何一方,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所有合同都处在未正式履行的阶段,此时应以签订时间最早的那份合同作为优先履行的依据;
其次,如果在多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而其余的则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无论房屋实际上是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涉及到物权的变更,根据物权的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可以明确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当第一位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方再次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时,由于此时卖方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他的第二次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