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了订金之后,若未能按时交付首付款,我们应遵循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来履行相关责任。具体而言,购房者预先支付给中介机构或者房屋出售方的款项被视为预付款项。例如,假设买方向卖方,亦或是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了1万元,那么这笔款项便属于预付款范畴。
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书面协议,那么这笔款项应当全额退还给买方。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与定金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着差异。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署,预付款都有权要求予以退还。
然而,定金则有所不同,如果其中一方单方面违约,表示不再购买该房产,那么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有时候,问题并不在于买方是否有意愿继续购买房产,而是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