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延迟的纠纷中,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此项费用。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案件受理费,其起源在于败诉方违反合同规定而引发了争议。因此,为了妥善解决这一争议,败诉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