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房内存在质量瑕疵,应由建房者或建筑商全权承担所引发的责任;而当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制度时,作为总承包商的企业理应对全过程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起不可推卸的义务。于总承包商而言,如果他们依照相关法律规章,将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实施,那么他们与这些分包合作伙伴就必须共同为分包出去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