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签署的书面购房协议上规定的日期完成房屋的交付。若开发商未能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即为逾期交房。在经历催告程序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时履行义务,而且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约,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程序后的三个月之内履行了其义务,则消费者无权解除购房合约,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约定日期的部分进行赔偿,以弥补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