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期限问题,并无长久持续之说。在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逾期情况得以排除在外之后,自超过预设的交房日期之际,便应启动违约责任的算法流程。若延期时长超过三个月及其整数倍,则购方有权利请求提前终止合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