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支付的定金原则上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若卖家已经切实地履行了所负债务,则定金应全额退回至支付者本人或抵扣为相应的款项;反之,若是接受定金的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交易,使买卖双方无法达成最初设定的合同目标,那么接收定金的一方应以双倍金额予以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买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