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者拥有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力。若签约某一方未能按照双方确认的时间节点积极履行其主要
债务责任,并且在经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催告之后,于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实现履约,那么对方
当事人便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值得注意的是,
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一个固定
有效期——一年。这意味着,在过去的一年内,购房者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例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其次,当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买方有权要求其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事先协商并确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的具体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商定如何计算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