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中的房地产交易一般会规定,业主在接收到房屋时,最多可享有三个月的宽限期。然而,若买方在经过合理催告之后,卖方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有权解除该项合同。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房日期应当按照约定如期进行,不得出现任何延迟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且经过合理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履行,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此外,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若经对方当事人催告,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