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增加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的。而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过程,法院将对犯罪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和权衡。因此,倘若强奸未遂的嫌疑人并不具备逃逸、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妨碍司法活动的可能性,理论上来说,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