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严格依据实体法规则所赋予的一种形成权。
这种权力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自我意愿的表达,采取诉讼手段,从而使原本在其债务人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回溯性地被取缔。
此处所述的“形成权”,是指权利拥有者仅需凭借个人的单方面意思表态,便能够对民事法律关系施加、变化甚至终结的权益。
然而,形成权要想具备真正的现实效力,必须依赖于权利持有者的积极行使。
即便权利拥有者实际享有所述权利,倘若未能践行这一权利,亦无法对现在已有的法律关系带来任何改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