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其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等相关事项,兹归纳如下:首先,抵押合同在其签署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需要经过任何形式的登记程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被自动设立了。
对于动产抵押而言,抵押权的确立取决于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但是,针对以下几类特殊性质的财产,在签署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将无法在该环节上确立:
(1)建筑物以及其他依附于土地的构筑物;
(2)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施工或建造中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