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程序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理应由案件的败诉方来承担。然而,鉴于考虑到公平性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合理分配方案等多个层面的复杂因素,仲裁庭亦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将仲裁费用在各方业者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例如,假如在仲裁程序的调解环节中,任意一方当事人能够与敌对方在庭审室内或者庭外进行深度交流且最终达成了全面性的和解协议。那么,该项和解协议相应提及的所有仲裁费用,即应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由彼此按比例分摊承担。若在这一和解协议中,双方并未对于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做出明确且详细的划分规定,仲裁庭则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裁定各自负担仲裁费用的50%。
此外,仲裁庭还具有对当事人之间预先缴纳款项行为的处理权。举例而言,仲裁庭可以裁定由已支付预缴款的一方当事人获得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