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涉及到挪用资金行为,其最轻处罚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倘若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之前能够及时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则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因此,若挪用资金的金额较大,但未超过三个月,并且没有用于任何盈利性或非法活动,或者虽然挪用时限已经超过三个月,但并未从事任何盈利性或非法活动,且涉案金额较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挪用资金的最轻处罚有可能得以适用。然而,对于每一起具体案件的最轻处罚,仍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