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强调的是,民营企业作为非国家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实体,其内部员工涉及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并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明确定义。而根据这项法律条例所阐述的内容,挪用公款罪仅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内,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国有机构指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聘用人员适用。因此,针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涉及的挪用资金行为,应依照我国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刑事管理法规执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