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涉及刑事案件性质的调查与取证工作,通常应是由公安部门肩负起主要责任来推动展开。以洗钱为例,这一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因此,除非有特别的法律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于洗钱罪行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主导职责。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当检察机关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时,或者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部分案件也可能会交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至于自诉案件,则通常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