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集资诈骗罪并不包含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所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指行为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整体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集资诈骗罪,则特指行为人为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骗受害者参与投资,从而非法集资的严重犯罪行为。尽管这两种犯罪行为均涉及到非法集资活动,但是集资诈骗罪更加强调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更加注重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的破坏。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集资诈骗罪并未被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