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亦称为典卖,指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契约约定的价格将其房产折抵为款项借贷予受典方,从而授权受典方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
在典当期间,受典方支付的典价通常并不计算其利息。
相应地,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虽对该典出房屋不再收取租金收益。
在典当期满之后,产权所有人才能够退还典当价款、收回该房屋的产权,而在此之前的典当期内,出典人若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则需向受典方支付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典权既可设定固定期限,也可不设定期限。
对于前者,一旦出典人未能在所定期限内缴付出典金以取回房屋产权,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便自动归属典权人;
至于后者,出典人有权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任何时候提出回赎要求。
此外,典权当事人在典当期内,如发现自身无力承担或不愿继续承担典当责任时,将典权进行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被称之为“转典”。
然而,转典必须在原始典当期内完成,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协议中已经明确禁止转典行为,则典权人无权进行此种行为。
总的说来,房屋典当的操作规程与抵押有着许多类似之处。
但是相比之下,典权人相较于抵押权人在处理房产方面享有更多的权益,这主要源于典权代表了对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的终极权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