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决定取消购置房产过程中所支付的定金款项,务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积极友好磋商,共同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购买房产之定金事宜,共有以下五种情形可申请退还租金:首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认购合同时所约定的期限之内,将购房者已预订的房源出售予其他人,从而致使购房者无法正式签署购房合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原金额不翻倍的原则退还购房者之前所交付的定金;其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获得商品房销售所需的必要合法手续,或是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约,甚至因此引发合同无法正式生效,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返还购房者之前交付的定金,并承担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再次,若仅因双方对正式购房合约及任何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争议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以致于最终无法顺利签署购房合约,在此情况下,双方都无需承担违約的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两种情况包括:如果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存在缺失或者含混不明之处,导使双方在上述几项内容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购房合约无法按时签署,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对购房者退还交付的定金;若是因非双方本身过失或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署的,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引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无条件地将原始定金归还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