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您可采取调解或提起诉讼两种途径进行维权。倘若开发商因为其内部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向买家交付房产相关物件,首先应该向对方发送正式的交房催告通知,同时提供可理解的宽限时间。若经过商定的宽限期间仍然未能收楼,买方可联系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法庭上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寻求法律归还相关损失。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签署的合约条款,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具备交接条件的商品房准时无误地交付给买方。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多方在合同中共同商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迟交付,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应尽速通知买方相关情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