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一房二卖”之害时,受害方当事人有权采取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进行合法权益维护。若不幸遭遇此类事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系、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收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还可向出售方提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诉求。然而,如果出售房屋的一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从业人员,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将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仅能主张退还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收益,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