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方和出售方共同缔结房屋买卖契约并确认逾期处理方式后,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便构成了违约行为。为防止财产损失的持续扩大化,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这份房屋买卖合约。然而,关于逾期处理的相关程序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即,若卖方延期交付房屋且经过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满足交付条件的话,购买方可据此申请解除购销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购买方可向卖家发送书面催告函,双方共同确定该份合约的最晚执行日期;如卖方未在催告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义务,此时,购买方有权选择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卖方尽数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