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购买房产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约的权益。具体来说,若是在契约执行期间,某一合同方对他方产生了主债务的累积推迟履行并已经进行了规范性的催促行动后,仍旧无法在既定的期限内实现诚信履约,那么在此情况下,受影响的那一方就拥有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的权力。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种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仅为一年。也就是说,在过去的一年里,无论何时,只要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都可以终止由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的解除协议;但是,如果这个期限已经超过,那么购房者将永远丧失这一权利(除非他们能以其他特殊理由,例如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等,来提出法定解除)。其次,当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时,买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买卖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向另一方支付一笔预先确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商定如何计算由于违约行为而可能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衡量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