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签署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考虑具体所签署的文档内容以及其性质,同时结合相关经理人是否获得法定授权等因素加以判断:
首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部门可能只是为了开展某一特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而建立的临时性的非持续性内部组织机构,通常着眼于处理一系列与项目实际施工紧密相连的日常事务工作,例如收发各类公文信函、研究资料等,但通常而言并不会主动参与对外的各项商务经营活动。
其次,在另一种情形中,即使没有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但如果由该企业或其下属的项目(经理)部门自行刻制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那么此时的关键在于检查项目(经理)部的所有行为是否得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