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对于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人员,给予最多15天的行政拘留,通常情况下会扣押在10到15个自然日内。
同时,还可以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然而,如果此项行为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微时,将会视情判处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给予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假如在公共场所进行拉客招嫖活动,同样会面临如此严厉的惩罚。
值得强调的是,涉及到组织、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将会被处以至少五年以上、最高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需偿付罚金;情节特别恶劣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高额罚金或财产没收。
而对于诱导或强迫未成年人从事此类活动的,则需要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