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工伤期间员工因工伤而休养停工,然而用人单位未能发放应得的薪酬福利待遇,那么受害劳动者有权向职工所在地区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与申诉,请求该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未尽薪酬进行支付;此外,劳动者还可选择向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权益维护组织进行申请调解处理;或者将案件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