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次上诉过程中,被告人可适时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然而,需先达到一定的标准方能认可其有效性。
首要前提是该份新证据须已然客观存在于某一阶段,却因当事人自身疏忽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知晓或悉数把握。
其次,该份新证据同样需要属于关系人知晓及具备相对便利条件获取之范围,然而由于对其证明用途缺乏足够认知,故并未纳入初审阶段所提交证据之列,但除非经由法庭详细告知、指引与探讨之后方才获得足够重视并作为有效证物提出者,否则将被视作无效证据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