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虽涉及到强奸未遂但无明确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并通常不面临警方的逮捕压力。
依照法定程序,逮捕行动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所执行,目的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规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对社会形成潜在威胁,从而依法暂时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这就是我们常听到的逮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