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具体范畴如下所述:
首先,当企业宣布破产之时,该公司所经营管理的所有资产将成为破产财产;
其次,自破产宣告生效直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破产企业所新获得的所有财产亦将归入破产财产之中;再者,破产企业应收拥有的其他各类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处理过程中尚未到期或未来可能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均应纳入破产财产的范畴;
最后,已作为担保物的价值超出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也应计入破产财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按照特定程序宣告某家企业破产时,必须在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并进行公开公告。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该企业将被称为破产人,其所有财产将被称为破产财产,而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则被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