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在挪用资金罪之中进行经营活动(如投资、放贷等)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1. 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在职务上具有相关便利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向他人进行借贷,同时其挪用对象的金额达到法定的“较大”规模且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期但挪用金额达到“较大”水平且该资金被行为人用于营利性活动的,便可被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2. 针对挪用资金的数量,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进一步分级处理:挪用的金额体型庞大的,即为“数额较大”;数额相对更加巨大的,可被定义为“数额巨大”;而达到学科知识常说的“特别巨大”级别者,则会被划入“数额特别巨大”之列。与此相对应的刑事处罚分别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挪用金额巨大的现象需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则需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3. 倘若投资者在公诉阶段前已经将挪用的资金全额退款,可以由此获取酌情减刑甚至减轻处罚的支持,在案件性质较为轻微的情况下,减刑甚至赦免也并非不可能发生。总而言之,在评估挪用资金罪中进行经营活动的定罪问题时,需结合实际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逾期未退还的时间以及在启动公诉程序之前是否已退还款项这几个主要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