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私营企业在职员工如若滥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优势,向他人索求财物或随意性地接受他人财物,进而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且其涉案金额在较大范围内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监禁刑罚,同时需缴纳相应金额罚金;若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另存在严重情节者,将会受到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囚禁以及罚金处罚;而针对那些涉案金额异常巨大,或是严重程度极高者,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乃至无期限的牢狱刑罚,与此同时也要缴纳相应罚金。在处理此类司法事务时,法院将根据案件的独特性质,包括贪污受贿的具体数额,是否伴有严重的行为情节,犯罪造成的显著影响,罪犯当时的态度等多元化元素,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考虑后,最终确定应适用何种刑罚措施。若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恰好满足上述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况,那么他们将依法被追究起对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