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条款无法替代全面而具体的质押合同。
质押条款仅仅作为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这种说法无法达到全面完整的保护目的。
欲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签署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乃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在原生债务合同基础上,针对质物担保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