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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银行贷款期满而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之情况下,作为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主债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所有债务。在此前提下,若保证合同仍有特殊约定,则应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实施。若当事人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存在争议或无明确定义,此时,保证人应对该笔全部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未偿的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将会产生高额的罚息,并在此基础上增加50%的额外利息; 其次,会导致个人信用记录出现不良状况,从而影响未来的贷款申请以及信用卡办理; 再次,可能无法享受到贷款优惠政策,甚至连正常的贷款申请都难以通过; 此外,还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其子女也因此无法进入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就读; 最后,这一行为还可能对个人的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面临银行发出的律师函以及法院的诉讼。一旦法院作出判决,那么就会强制执行相关条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