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从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均需配以中文标签; 若依照法律规定还须提供相应说明书的,则必须有中文说明文档。 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产品,将不予允许其进入我国市场流通。 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召回制度亦已建立成型。 当食品生产商察觉到其所生产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潜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证据时,应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对已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召回,同时向相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发出通知,并详细记录整个召回过程与通知情况。 对于未附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对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其货值金额若低于一万元人民币,将面临二千元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处罚; 而货值金额高于一万元人民币的,将被处以货值金额两倍至五倍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勒令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导致许可证被吊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