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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拆迁安置房统一办房产证是否合法

宁德律师

宁德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安置房彰显了其合法性和普遍性,通常能够顺利地办理房产证。 在申请办理安置房的房产证时,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旧房拆迁作价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以及税费缴纳凭证等。 随后,您需将这些材料提交至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4-05-12

多年前买了集土房产末办房产证如何补办

九江律师

九江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关于补办房产证所需办理的相关程序如下: 首先,权利人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亲自前往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查询相关资料。 经过该部门核实确认后,会向权利人开具一份遗失声明公开证实,然后权利人再携带这一证明及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报社进行登报公示; 其次,公告公布之日起满三十天之后,权利人应携带着已经发布公告的报纸、由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遗失声明公开证实以及自身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前去房地产业登记部门提出遗失换证的申请登记; 最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权利人便可以领取新的产权证书,而新的产权证书上将会明确标注“补发”字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2024-05-12

土地承包期间被国家征收怎么处理

宁德律师

宁德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益人应于公告所载明之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凭证前往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办理。 对于需要征收的土地,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益人需按照公告要求如期完成土地权属证书的提交,并在同一期限内在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所有涉及土地征用的各类补偿费用,均应支付给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未被征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则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024-05-12

死亡人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吗

宁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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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已故之人无法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然而若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制定之后死亡,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时便具备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资格的,其遗属可依法主张享有征收补偿款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024-05-12

以股权收购形式转让土地是否合法

宁德律师

宁德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关于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之有效性问题,必须审视其具体操作模式是否完全遵循以下有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通常需要达成以下几个重要条件,即已经足额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土地开发项目已经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工程建设进度等等。 此外,该种转让行为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4-05-12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有哪些规定

宁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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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属于集体所有,这部分款项的分配对象应包括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其次,对于安置补助费用,需要给予土地承包人。 这种安置补偿实际上主要是为了弥补承包人因失去土地而产生的损失; 最后,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的分配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关于具体的分配细节,可由所在村庄集体通过召集村民大会进行商议决定。 在了解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惠者以及处理农民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之后,针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可以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例如,对于那些嫁给城市居民或职工的农村女性,如果她们无法在丈夫所在地落户,并且仍然居住在原籍地并拥有土地权益的话,那么就应该确保她们能够享受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同样,对于那些入赘到女方家庭的男性,他们及其所带来的孩子,只要户口已经迁入当地,并且长期居住在此地,那么他们在原来的地方就不再拥有土地权益,因此也应该得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024-05-12

拆迁安置房婚后领房产证应该去哪个部门

宁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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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需要前往地方的房产管理局以及土地管理局进行相应申请与办理。 首先,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各地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被赋予了责任和义务,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管理。 其次,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的真实有效性,市、县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会具体承担房地产权登记的实际操作事宜,并核发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所居住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由同一个部门统一管理,那么您只需前往该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即可; 然而,若您所在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来管理,那么您则需按照先后顺序,先前往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然后再携带房产证前往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2024-05-12

划拔土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上怎么处理

九江律师

九江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持有房产证并附带划拨土地的房产是可以进行交易和过户操作的。 然而,此类划拨用地上的房产在转让过程中,必须前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转让审批手续,并且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所谓“划拨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法核准,在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所获取的,或者是无偿获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024-05-12

土地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怎么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 当租赁合同时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时,双方当事人应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进行补充。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依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行业内公认的商业惯例来确定租赁期限。 然而,若经上述途径仍未能确定租赁期限,则该租赁关系将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关于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协议双方必须在签订过程中表达出真实的意愿; 其次,协议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最后,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024-05-12

划拨土地未经政府审批转让是否合法

九江律师

九江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按照相关法规,以划拨形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如未经拥有批准权力的政府批准,不得进行流转。 类似情况下,在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向相应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与审批材料。 若该等政府机构批准了转让请求,则应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同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