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役权法律体系之下,被称之为供役地的是一种为满足需役地人的权益需求而提供某种便利条件的土地资源。
连接两者之间的纽带源于需役地区占有、利用以及从中获取收益的土地需求,而为了实现这一切,不得不跨越地域界限,接触及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片相互依存且因为共享使用权而获益的土地。
我们将使用他人土地并从中获取便利条件的这部分土地,尊之以"需役地"的雅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