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现行对于交通事故的判定标准通常在十天之内完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事故发生现场调查工作启动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开始,着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针对那些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情况的案件,在成功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同样也需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起草。
同时,如果存在对事故中所涉及物品或人员需要进行检验以及鉴定的状况,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要在经过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确认之后的第五个自然日之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种规定旨在保证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公共安全与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