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中明确表示,在员工为所在公司服务的年限基础之上,公司应按照每个工作年提供一个月工资的额度予以经济补偿。
其中,若员工服务时长在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则需将其计入为完整年度进行经济补偿计算;
至于服务时间低于6个月的情况,则须给予员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份工资乃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的月工资如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接监管的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多,那么,对他们的经济补偿亦需按照该员工的每月平均工资达到三倍的额度来实行,并且,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不得超过12年的总和。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均指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12个月之内由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平均薪资状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