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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不受理哪些医疗事故鉴定

(一)如有当事人以直接方式向医学会提交鉴定申请者;
(二)当医疗事故争议与多间医疗机构相关联且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医学会早已获得此类案件的受理权;
(三)若医疗事故争议已然经由人民法院调和并达成了协议或作出了判决者;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实体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与否均可);
(五)如涉及非法行医令患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者;
以上被卫生部规定为其他情景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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