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系指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外关系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诸多事务性事务。
总计有四种类型的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是由单个合伙人担任所有合伙事务的执行者;
其次是每个合伙人各自负责各自的合伙事务;
再者根据需要,也可以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工作;
最后一种方法便是联盟所有合伙人,使他们能够协同共享合伙事务的执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适用于不同执行方式的合伙人,理应全部都是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