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系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自身职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程序而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占为己有。倘若该名员工已主动将其非法占据的公司财物归还给所属公司,那么该行为或许可以被视作自首或悔过表现,从而在量刑过程中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这并不代表该员工的行为便不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其非法占有行为已然发生,归还财物仅是对其不当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至于最终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