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作为经济类犯罪之一,精准地归为广为传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第三百八十二条范围内。此条款详尽地界定了由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务便利,未经授权而非法斡旋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同时,也明文了受委派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协同以上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共谋者们,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